职业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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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文理学院关于促进大学生自主创业的实施意见

2021年05月28日 12:52  点击:[]

绍兴文理学院关于促进大学生自主创业的实施意见

为鼓励我校学生自主创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创业就业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2020届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实施对象

在校期间从事各类创业活动的全日制在校大学生、毕业一年内毕业生。

二、创业形式

各学院要积极鼓励学生,尤其是毕业生自主创业,并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引导学生理性开展创业活动,认识到创业风险和自身要对创业失败负责的意识。鼓励学生结合自身和专业特点,面向社会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创业活动。具体形式包括:

(一)实体创业。注册登记获得营业执照,具有固定经营场所,包括公司、加盟店、个体户等形式,获取经营收入。参与经营家族企业。

(二)网络创业。通过网络平台获得合法收入,包括电商、微商、短视频以及电商相关物流快递经营等形式。

(三)技术创业。取得专利、软件著作权;自主或参与导师工作室开展专业创作而获取收入,包含各种APP应用软件开发、文艺创作(如雕塑、剧本、绘画、书法等)、工业设计等(如商品包装设计、会展背景设计等)。

(四)竞赛创业。参加国家、省、市各级各类创新创业大赛,且将参赛项目进行实际运营。

(五)项目创业。入驻学校创业园孵化的创业项目。有业务、有团队但尚未注册的项目工作室。

三、认定方式

(一)认定标准

下述创业形式在实际认定中,偶有交叉,由申请认定者自由选择认定类型。

1.实体创业。在校生创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自主创业:

(1)已注册取得营业执照,或公司章程的股东信息中出现的法人代表为在校生或毕业一年内毕业生。

(2)参与家族企业经营在校生,由公司法人提供有效证明,参与经营3个月以上。

(3)未进入公司股东名单,但实质性参与在校生创办的初创企业(注册3个月以上)核心工作的(不超过5人),由企业法人提供有效证明。

2.网络创业。在校生创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自主创业:

(1)在淘宝等电商平台运营网店3个月以上的,跨境电商单月最高交易额需达到800美元,国内电商单月最高交易额需达到5000元人民币。

(2)基于微信等社交软件开展移动社交电商(微商)业务3个月以上的,使用分销平台的单月最高交易额需达到5000元人民币,不使用分销平台的单月最高交易订单达到80单或单月最高交易额超过5000元人民币。

(3)多平台创业的,累计运营3个月以上,各平台累计单月最高交易额5000元以上。

(4)从事淘宝客创业的,单月最高收入达到2000元,淘宝客账户原则上为本校学生注册。

(5)从事电商美工、客服、网络平面模特等第三方服务的,月收入超过2000元,由所在团队或企业出具收入证明。

(6)从事电商平台代运营的,需有代运营合作协议,代运营平台单月最高交易额超过6000元人民币(多个平台可累加)。

(7)独立经营物流快递营业点的,需有快递企业授权或合作协议证明,连续经营3个月以上,创业团队经营的,人均单月最高往来业务单量超过800单。

(8)从事短视频创业的个体,持续运作2个月以上,渠道分成、粉丝打赏、知识付费等多渠道收入单月累计超过1500元;从事短视频创业的团队,持续运作2个月以上,以多渠道收入单月累计超过3000元,认定2人;超过4500元,认定3人,以此类推。如取得营业执照,也可参考实体创业认定标准。

3.技术创业。在校生创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自主创业:

(1)学生个体或团队的技术成果,取得专利或软件著作权,以证书上的姓名为准,核心成员(不超过3人)可获得认定。

(2)学生个体或团队的技术成果,尚未获得专利或软件著作权,核心成员(不超过3人)被业界2位专家认可的也可获得认定。

(3)参与导师工作室开展专业创作3个月以上,包含各种APP应用软件开发、文艺创作(如雕塑、剧本、绘画、书法等)、工业设计等(如包装设计、展位设计等)。月收入超过2000元,由工作室导师推荐,可获得认定。

4.竞赛创业。在校生创业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自主创业:

参加国家、省、市举办的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奖项,且将参赛项目进行实际运营。以获奖证书或文件上的姓名为准。大赛主办方须为政府机构。

5.项目创业。在校生创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自主创业:

入驻学校创业园的创业团队。有业务、有团队但尚未注册的项目工作室,持续运营3个月以上,单月最高收入5000元。团队核心成员(不超过3人)可获得认定。

6.其他创业。其他形式的创业,经申请由创业学院办公室组织专家会审认定。

(二)认定程序

1.学生自主创业活动实施申报登记制度,即参加自主创业的学生需在创业起步后3个月内向所在二级学院登记备案。

2.每学期末,自主创业学生对照本规定的认定标准填写《申请表》,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交所在学院。二级学院成立学生自主创业认定工作小组,根据本规定进行审核认定。(每年56月,毕业班自主创业学生进行一次“补报申请”)

3.二级学院将认定的自主创业学生名单和材料,在每学期末,汇总至创业学院办公室备案和审核,并统一向全校公示。

4.通过公示后,创业学院办公室将自主创业学生名单交就业指导中心录入信息系统,纳入自主创业统计范围。

四、扶持方式

(一)场地、政策支持

1.在校生经认定为自主创业的,可提出创业园入园申请,由创业学院办公室负责项目征集、甄选、入驻安排。

2.应届毕业生或毕业一年内学生经认定为自主创业的,将由创业学院办公室直接推荐到政府公益创业孵化器中继续孵化,并享受政府创业扶持相关政策。

3.在校生经认定为自主创业的,可直接认定为创业实践学分,由创业学院办公室予以认定。合作完成的成果、项目、比赛等团体创业项目,参照创新创业学分认定办法予以认定。

(二)资金支持

1.入驻学校创业园并根据园区要求正常开展营业活动的,经审核通过,给予所在学院创业经费划拨2000/项目;

2.入驻学校创业园并成功注册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为学生本人)的,一次性给予创业团队奖补经费3000元/项目;

3.毕业生毕业后一年内自主创业并成功注册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为毕业生本人)的,由本人及学院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一次性给予创业团队补助经费3000元/项目;

4.参加当年“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并入围学校复赛的,给予所在学院划拨1000元/项目的专项经费,于年初直接经费划拨。指导老师工作量由所在学院计算纳入年终绩效。

5.在市级及以上“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农信杯”大学生乡村振兴创意大赛、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大赛、“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等创新创业大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给予所在学院200030000元/项目的奖励,于年初直接经费划拨。指导老师工作量由所在学院计算纳入年终绩效。

6.在校级及以上“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农信杯”大学生乡村振兴创意大赛、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大赛、“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等创新创业大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可参加学校“创新创业之星”奖学金评比,给予团队奖补经费200010000元/项目,其中教师团队奖励比例不高于30%。指导老师工作量由所在学院计算纳入年终绩效。

7.毕业班学生经认定为自主创业的,享受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同等待遇,参照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办法办理就业报到等相关手续。

五、组织管理

(一)充分发挥二级学院在引导、认定本院学生自主创业的主体作用。重点做好应届毕业生的认定统计工作,除每学期的常规申报认定外,每年4~5月重点统计毕业班自主创业情况。毕业班自主创业学生进行一次“补报”,二级学院审核后,于530日前汇总至创业学院办公室。

(二)各二级学院要高度重视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工作成效纳入学院年终绩效考核。对于在创新创业教育和服务学生自主创业方面取得突出成果的师生,在评奖评优等工作中给予优先考虑,鼓励各学院结合自身情况,纳入教职工年终绩效考核。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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