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政字〔2013〕17号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建设优良校风学风,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奋发进取,根据国家教育部和其它上级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及《绍兴文理学院学生奖励条例(试行)》,并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关于奖学金的名称、金额、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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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项名称 |
资金额(元) |
评选比例 |
备注 |
奖学金 |
特 别 奖 |
国家奖学金 |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
国家励志奖学金 |
综 合 奖 |
校十佳大学生 |
根据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
每学年评选一次 |
一等奖学金 |
高职类3000/学年 |
2.5% |
师范类1500/学年 |
二等奖学金 |
高职类1500/学年 |
5% |
师范类800/学年 |
三等奖学金 |
高职类1000 /学年 |
7% |
师范类500/学年 |
先进个人 |
省、市、校级优秀毕业生 |
奖品100/人 |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
道德风尚奖 |
奖品80/学期 |
30% |
每学期评选一次 |
学习优秀奖 |
优秀学生干部 (含宿管工作先进) |
社会实践奖 |
先进集体 |
校先进班级 |
300/学年 |
根据下达名额评定 |
每学年评选一次 |
校优秀学风班 |
院先进班集体 |
10% |
二.奖学金的评定
(一)奖学金评定比例及条件
奖学金的评审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
1.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及要求执行。申报国家奖学金的同学还须具备以下条件:英语专业同学须通过大学英语六级,非英语专业学生(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学生除外)须通过大学英语四级;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学生如通过大学英语三级者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在省级各类学科及专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学生,可以适当放宽条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2.学校综合奖学金
获得分院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的同学方可参加学校综合奖学金的评定,评定条件参照学校文件执行。
3.分院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
分院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设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评定比例为学生数的2.5%、5%、7%。在评定时综合考虑学生的思想、学习、工作等表现,特别是学生职业技能的成绩。
评定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自觉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关心集体,乐于助人;
(2)第二学期操行评定为优;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学年社会服务时数不低于28小时;体育锻炼达标必须在良好(含良好)以上;
(3)学习勤奋,无不及格课程,且其智育成绩达到相应标准。一等奖学金,学年必修课总评成绩排序在班级的前8%;二等奖学金,学年必修课总评成绩排序在班级的前20%;三等奖学金,学年必修课总评成绩排序在班级的前30%。智育成绩以学年为单位进行计算,学年必修课总评成绩为两学期总评成绩的平均值。本学年在省级各类学科及专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学生,可以适当放宽条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二)奖学金的评定程序及奖励
1.评定程序:根据教务科公布的学生学习成绩,由各班提出评奖者初选名单,送所在系复核、汇总,报学生科审核、院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并发文公布。
2.奖励
(1)国家奖学金获得者,由学校统一发文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分院颁发奖学金。
(2)学校综合奖学金获得者,学校统一发文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3)分院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获得者,由分院颁发证书和奖金,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三.先进个人
1.省、市、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与奖励
省、市、校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根据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2.校“十佳大学生”的评定条件与奖励
(1)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表现突出,能起模范带头作用;受到师生好评;
(2)获得校综合一等奖学金或校级以上相当荣誉称号;
(3)为国家、社会、学校作出特殊贡献,为学校赢得荣誉或积极的社会影响;或在学术科技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或在校园文明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或在国家、省、市各类职业技能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或在社会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
(4)原则上每学年分院推出1名候选人参加全校评选;
(5)校“十佳大学生”荣誉称号获得者,全校统一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分院颁发奖学金或纪念品。
3.其它先进个人奖评定与奖励
(1)学习优秀奖:学期总成绩排序在班级前20%或学习进步特别明显;或在考证考级、学生科研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或在国家、省、市级比赛中获奖。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学期社会服务时数不低于12小时。
(2)道德风尚奖:思想品行端正,操行等第为优秀;或有突出事迹,受到表扬、嘉奖的。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学期社会服务时数不低于12小时。
(3)社会实践奖:在开展社会实践活动过程中,积极努力,取得一定成绩;或在学校社会工作中做出一定成绩或贡献。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学期社会服务时数不低于14小时。
(4)优秀学生干部(含宿管工作先进):
担任学生干部;操行等第为优秀;学期总成绩排序在班级前2/3及以上。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学期社会服务时数不低于14小时。
(5)宿管工作先进奖;担任宿管会干部,工作认真负责。
(6)受到分院通报批评及以上纪律处分者;有重修课程;根据各专业要求不能通过相应年级技能等级考试者,不得参加各类先进个人评比。
(7)奖励
获得先进个人奖的同学,分院向获奖者颁发荣誉证书、奖金或奖品,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先进个人可以兼得奖学金。
四.“先进班集体”评选
1.校先进班级、优秀学风班级
校先进班级、优秀学风班级的评比按照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2.分院先进班级的评选与奖励
(1)本班学生没有受过分院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无安全事故,无造成影响校园安全稳定的事情的发生;
(2)全班学生有良好的精神风貌,思想上积极要求上进,多数学生积极申请入党;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能配合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积极开展活动,成效显著;
(3)班级学习风气浓厚,重视专业技能的训练和培养,并能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努力提高各方面的能力素质;
(4)班主任工作认真负责,各项管理措施落实,班、团干部以身作则、齐心协力、互相配合,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学生团结友爱、关心集体,班级凝聚力强;
(5)自觉做好环境卫生(包括教室、寝室)工作,积极开展文体活动。班级学生积极锻炼身体,全班体育达标率达100%。
(6)奖励
分院授予“先进班集体”获得者相应的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和奖金或纪念品,在全院通报表扬。并报送学校参加更高一级先进评选。
五.若出现本奖励办法以外的先进个人与集体的评选,则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及要求执行。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上虞分院学生奖励实施办法》(修订稿)(院政字〔2011〕36号文件)即行废止。本实施办法由分院学生科负责解释。
绍兴文理学院上虞分院
2013年5月28日